法制網合肥10月15日電 見習記者 範天嬌 今天,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安徽省冶金科學研究所所長黃憲法、副所長孫向明私分國有資產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被告人黃憲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被告人孫向明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安徽省冶科所系國有事業單位法人,被告人黃憲法、孫向明分任所長、副所長。2001年12月,根據政府要求,安徽省冶科所實行企業化轉制。2004年3月,改製完成,成立了包括黃憲法、孫向明在內的部分原安徽省冶科所職工持股的安徽省冶金科學研究所有限公司。在改製過程中,黃憲法、孫向明通過虛增債務、隱瞞收入的方法,以單位名義,致國有資產計647萬餘元流入改製後的冶金公司。其行為均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且數額巨大。  (原標題:安徽省冶科所兩所長借改製私分國有資產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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