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後,我國環境領域的基本大法終於得到再次修訂,新通過的環保法明確了政府、企業和公民的各方責任,嚴格的法律條款被認為是我國環保領域法律的一大進步。新的環保法通過之後,將深入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影響到每個人身邊的環境。
  增權
  環保部門獲執法權
  依據:環保法第24,25條
  新環保法首次給予環境監察部門明確法律地位。環境執法人員如果發現非法排污,可令當地環保部門查封、扣押企業排污設備,也可以將相關負責人移交給公安,實施行拘乃至刑拘。
  維權
  可依法要求公開信息
  依據:環保法第5章
  今後,除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之外,公民和環保組織也可以拿著環保法,來要求政府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如果其應該公開的信息未公開,也意味著違反了環保法。
  維權
  環評須征求意見
  依據:環保法第5章
  一個新建項目環評時,必須將環評報告全文公開,如果環評報告沒有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它就違反了環保法。
  增權
  “區域限批”入法
  依據:環保法第44條
  目前,每個縣、區、市、省,以及大的企業,都被分配了一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而且每年都必須下降,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減排”,如果減排任務沒完成,環保部門將停止審批整個區域或者企業新建項目的環評審批。這就是被稱為“區域限批”的行政手段。而新的環保法從法律層面上規定了“區域限批”,這意味著環保部門的這個手段從“可做可不做”變成了“必須得做”。
  約束
  生態紅線首入法
  依據:環保法第29條
  新環保法增加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訴訟
  公益訴訟主體擴大
  依據:環保法第58條
  在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建立起來之前,不少法院以環保組織沒有起訴資格的名義拒絕立案。新環保法擴大了能夠提起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的範圍,今後,更多的民間組織,甚至在地市級註冊的環保組織,都將具備起訴權。
  健康
  組織環境影響健康研究
  依據:環保法第39條
  新環保法提出,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
  追責
  一把手做不好或“下課”
  依據:環保法第68條
  新環保法直接規定了九條具體行為,如果環保部門沒做好的話,環保部門主要負責人、地方政府決策者就可能會被引咎辭職。比如,對環境違法行為包庇的、或者接到環境污染的舉報而沒有及時查處的、或者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都可能會影響自己的“烏紗帽”。
  罰款
  “按日計罰”不封頂
  依據:環保法第59條
  按照現行法律,不少企業違法排污後受到的經濟處罰最高只有50萬元。
  新環保法首次將“按日計罰”內容納入。企業違法排污後,將首先遭到一筆罰款,比如5萬元;如果還是沒改正,企業必須每天都罰5萬元,直到整改完成。這個處罰上不封頂。
  刑拘
  暗管滲坑排污可刑拘
  依據:環保法第63條,69條
  新環保法通過前,排污企業懲罰很少直接落到企業法人頭上。新環保法規定了四種違法行為,如未批先建、無證排污、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者利用暗管、滲坑、滲井等方式污染地下水,這些行為如果較輕,“尚不構成犯罪”,企業法人也將遭到行政拘留,其可能會被限制人身自由最長達15天。而如果這些行為較重,構成了犯罪,環保法也與刑法進行了銜接,相關負責人,將被公安機關實施刑事拘留。  (原標題:新環保法如何打造美麗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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